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