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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