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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