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