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