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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