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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