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