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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