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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