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四章 临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四章 临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时,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