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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