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97-10-21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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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同一...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四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八条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占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注销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