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八条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