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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