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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