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