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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