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