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