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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