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