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十条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