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