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