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