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