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