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