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