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