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文物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