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直接报告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至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务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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