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严禁破坏、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
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开发、旅游、潜水、捕捞、养殖、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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