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严禁破坏、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
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开发、旅游、潜水、捕捞、养殖、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
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开发、旅游、潜水、捕捞、养殖、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