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