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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