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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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