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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