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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