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