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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