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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