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