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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