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