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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