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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