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