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