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