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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