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