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