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部法条